公開日 2021年8月1日
高额疗养费(退还一部分负担金)
在医疗机关的窗口支付高额的一部分负担金时,根据申请超过限度额的部分可以退还。
1.高额疗养费的支付
同月内,同被保险者,同医院・诊疗所内,支付超过以下金额的一部分负担金时,超过部分可以作为高额疗养费支付。
另外,也有家族合算、多数该当等的特例。
关于平成26年(2014年)12月末为止的一部分负担金
所得区分 | 自己负担的限度额 |
上位所得者 | 150,000日元+(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500,000円)×1% |
一般 | 80,100日元+(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267,000円)×1% |
住民税非课税家庭 | 35,400日元 |
所谓上位所得者,住民税算定基础控除后的总所得金额超过600万家庭者。另外,不能确定的情况,或者无申告家庭区分为上位所得者。
关于平成27年(2015年)1月开始的一部分负担金
所得区分 | 自己负担的限度额 |
基准总所得额 901万日元起 |
252,600日元+(保险适用总医疗费-842,000日元)×1% |
基准总所得额 600万日元以上~ 901万日元以下 |
167,400日元+(保险适用总医疗费-558,000日元)×1% |
基准总所得额 210万日元以上~ 600万日元以下 |
80,100日元+(保险适用总医疗费-267,000日元)×1% |
基准总所得额 210万日元以下 |
57,600日元 |
住民税非课税家族 | 35,400日元 |
※基准总所得额=前年总所得额等-基础控除后33万日元
2.接受高额疗养费支给者
该当高额疗养费的情况,请持以下证件到市役所年金课申请。
- 医疗机关等的支付发票(原本)
- 印章印
- 银行账号号码(邮局以外)
- 被保险者证
3.一部分负担金的计算方法
1.一部分负担金的计算为对每个被保险者实行
分别被保险者(例如,母亲与孩子)的情况,分别计算一部分负担金。不能合并到一起计算。
2.一部分负担金的计算期间单位为,1个月(月)。
高额疗养费的支给额基础的部分金,以每个月为单位计算。
「每月 」为每月的月初开始到月末为止。例如,从10月20日开始到11月10日为止的入院一部分金的时候,因为月份不同,不能一起计算。从10月20日开始到10月31日为止的一部分负担金的话,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为止的部分负担金分别计算。在同一月内,出院再入院的情况由于是同一月份要一起计算。
3.部分负担金的计算,为每同一医疗机关(医院、诊疗所)来计算。
计算高额疗养费的部分金时,按照同一医疗机关来计算。
因此,同一月内到A医院与B医院住院(通院)支付部分负担金的情况,高额疗养费时,两方的负担金不能一起合算。计算高额疗养费时,不能将两方的负担金合计。
(*家族合算时,双方的部分负担金一起计算。)
4.即使同一医疗机关(医院・诊疗所),牙科的部分负担金分别计算。
高额疗养费计算时的部分负担金,牙科为另计算。
因此,即使同月内的同一医院,牙科的一部分负担金与其它的诊疗科的部分负担金为分别计算。
5.即使是同一月内,住院与通院的部分负担金位分别计算。然而,住院者在同一医疗机关(医院・诊疗所)的其他诊疗科受诊时,部分负担金一起计算。
高额疗养費的计算的部分负担金,即使是同一医疗机关(医院・诊疗所),住院与通院的费用分别计算。
然而,住院者在此医院的其他的诊疗科(牙科除外)受诊时,部分负担金可以一起计算。
然而
住院时的伙食费,国民健康保险的支付对象外的差额床位费,牙科差额费等,不包含在高额疗养费的计算范围内。
关于住院时的伙食费,根据住民非课税家庭者的申请,有减额制度。
院外处方药局支付的部分负担金以及外来时药剂的部分负担金,与发行处方的医疗机关支付的部分负担金一起计算。
4.接受高额疗养费的支给的情况
高额疗养费,根据「3.部分负担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部分负担金的金额,根据以下情况支付。
关于平成26年(2014年)12月月末的支付
接受高额疗养费的情况 | 高额疗养费的支给额 | ||
上位所得者 | 一 般 | 住民税非课税家族 | |
(1)关于同一被保险者,当超过同一月的部分负担金的支付时。 |
150,000日元+(保险使用的医疗机关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500,000日元)×1% |
80,100日元+(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267,000日元)×1% |
与35,400日元的差额 |
(2)可以家庭合算的情况 同一家庭(或者同一人为可以合算的对象),同一月内,有多次21,000日元以上的部分负担金的情况。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3)多数该当情况的特例 同一家族,超过自己负担限度额的部分负担金的支付,12个月期间有4次以上时。
|
第4次起与 83,400日元 的差额 |
第4次起与 |
第4次起与 24,600円日元 的差额 |
关于平成27年(2015年)1月开始的支付
接受高额疗养费的支付 |
高额疗养费的支给额 | ||||
基准总所得额超过 901万日元 |
基准总所得额 超600万日元~ 901万日元以下 |
基准总所得额 超210万日元~ 600万円日元以下 |
基准总所得额 210万円以下 |
住民税非课税家庭 | |
(1)同一被保险者,本月的一部分负担金的是超过一定额时。 | 252,600日元+(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842,000日元)×1% | 167,400日元+(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558,000円)×1% | 80,100日元+(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267,000日元)×1% | 与57,600日元的差额 | 与35,400日元的差额 |
(2)可以家庭合算的情况 同一家庭(或者同一人为合算对象)在同一月支付21,000日元以上的部分负担金多次以上的情况。 此时,所有的部分负担金额一起合算。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3)该当多数的特例 同一家庭,超过自己负担限度额的部分负担金,12个月期间有四次以上时。 |
从第四次开始与 140,100日元的差额 |
从第4次开始与 93,000日元的差额 |
从第4次开始与 44,400日元的差额 |
从第4次开始与 44,400日元的差额 |
从第4次开始与 24,600日元的差额 |
※基准所得准额=前年的总所得额等-基础控除33万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