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日 2021年8月1日
膳食疗养费
2014年5月2日
关于住院时的膳食,只需要支付以下表中的金额,剩余部分由国民健康保险支付。
然而,住民税非课税家庭者需要「标准负担额减额认定证」的交付申请。
然而,70岁以上的低所得II・低所得I者需要「限度额适用・标准负担额减额认定证。
一般家庭 | 260日元 | |
住民税 非课税家族的所得者II |
过去12个月的住院天数为90日以下 | 210日元 |
过去12个月的住院天数为91日以上 (属于长期) |
160日元 | |
低所得I |
10 日元 |
70岁以上者住入疗养病床时的食费・居住费
住入疗养病床的70岁以上者,原则为自己负担食费与居住费。
食费(每食) | 居住费(每日) | |
一般(下记以外的人) | 460日元 | 320日元 |
低所得II | 210日元 | 320日元 |
低所得I | 130日元 | 320日元 |
老龄福祉年金受给者 | 100日元 | 0日元 |
※低所得II为
同一家庭的家庭主以及国民被保险者为住民税非课税额者(低所得I以外者)。
※低所得I为
同一家庭的家庭主以及国保被保险者为住民税非课税,每个成员的必要经费・控除(年金的所得控除额为80万日元计算)的差额为0日元者。
○关于老年者的住民非课税措施的废止的几个经过过程
根据老年者的相关住民税非课税措施的废止,低所得家庭的家庭成员的一部分变为课税者时,课税者的合计所得金额为125万日元以下,在平成17年1月1日65岁以上的情况,同一家庭内的高龄者的非课税者,医疗费为高额时的自己负担额度以及入院时的或是费的标准负担额为「低所得者II」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