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日 2021年8月1日
70岁以上者的医疗费(后期高龄者制度加入者除)
2014年5月2日
受诊方式
对象者 |
70岁以上75岁未满者 (70岁生日的翌月1日(然而,1日的生日者为此月)开始到75岁生日的前日为止) |
受诊方法 | 用国民健康保险受诊。 |
所持证件 | ・ 国民健康保险被保险者证 ・ 国民健康保险高龄受给者证 |
↓
标有自己负担百分比(1成或者3成)的「国民健康保险高龄受给者证」。
※负担比例为1成者的高龄受给者证的记载,「2成(平成26年3月31日为止为1成)」。
负担比例
- 现役所得者 「3成」
- 现役所得者以外 「2成」
平成26年4月2日以后迎接70岁生日者
现役所得者以外 「1成」
平成26年4月1日以前迎接生日者
自己负担限度额(月额)
自 己 负 担 限 度 额 | |||
外来(个人负担)A |
外来+入院(家庭单位)B | ||
一般 | 12,000日元 | 44,400日元 | |
现役所得者 | 44,400日元 | 80,100日元+(保险适用的总医疗费-267,000日元)×1%(过去12个月以内B的自己负担额的超过部分支付4次以上者,4次以后为44,400日元) | |
低所得者 | I | 8,000日元 | 24,600日元 |
II | 8,000日元 | 15,000日元 |
低所得者I・II者,「限度额适用・标准负担额减额认定证」请向担当窗口申请。
* | 现役所得者 | → |
同一家庭一定所得(课税所得为145万日元以上者)以上的70岁以上75岁未满的国保被保险者。 然而,70岁以上75岁未满的国保被保险者的收入合计,2人以上的情况为520万日元未满,1人的情况为383万日元未满,申请的情况与「一般」区分同样,负担1成或者2成。 |
* | 低所得者I | → | 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以及国保被保险者为住民非课税者(低所得I以外者方)。 |
* | 低所得者II | → | 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以及国保被保险者为住民税非课税,家庭的各所得的必要经费・控除(年金的所得为80万日元计算)差额为0日元者。 |